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18)粤0404执1539号
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404民初1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应向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2,417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955元。因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珠海市能动科技光学产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