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497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振国巷9号。
法定代表人:熊学海。
被执行人: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横山头第一至四幢第五层3室。
法定代表人:邱奎波。
关于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81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执行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向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公司、互联网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文璋
审判员 谢健宇
审判员 王 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丽婷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2执4972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振国巷9号。
法定代表人:熊学海。
被执行人: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横山头第一至四幢第五层3室。
法定代表人:邱奎波。
关于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81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执行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向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公司、互联网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文璋
审判员 谢健宇
审判员 王 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