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728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广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金月湾北门对面第五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民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广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