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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中山市广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728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广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金月湾北门对面第五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民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山市广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