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301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
法定代表人:陈嘉燊。
上诉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7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世娟
审判员 朱 玮
审判员 牟宏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