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6217号
原告:贵阳云岩川消消防设备销售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贵乌中路********。
法定代表人:何江涛。
被告: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
原告贵阳云岩川消消防设备销售部诉被告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云岩川消消防设备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贵阳云岩川消消防设备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吴喜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林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