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异30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9426N。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金泳,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申请人:陈嘉燊,男,汉族,1993年12月5日生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首层之三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RWJX2E。
法定代表人:陈嘉燊。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被申请人***、陈嘉燊为(2020)粤0402执5255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2019年4月22日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嘉燊与申请人就租赁合同纠纷达成(2019)粤0402民初3461号《民事调解书》,之后未按规定履行,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1、立即支付租金人民币375000元;2、立即支付租金损失人民币390000元;3、以人民币52万元为本金,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从2018年9月1日开始计算,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4、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案号【(2019)粤0402执7235号】。2019年11月28日,法院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3月15日贵院就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继续拖欠后期租金而再次被申请人起诉案件作出判决【案号:(2019)粤0402民初17159号】: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170526元、水电费1518元和占有使用费68250元,未履行则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其后未履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案号为(2020)0402执5255号。鉴于(2019)粤0402执7235号执行案己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2020)0402执5255号执行案也应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执行人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由股东***和陈嘉燊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由股东***认缴出资240万元,陈嘉燊认缴出资60万元,章程约定2048年12月31日缴足。但公司成立后,***、陈嘉燊一直没有实缴出资,且***于2019年9月4日将其持有的80%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陈嘉燊,在明知(2019)粤0402执7235号执行案债务已于2019年4月22日确立,于2019年8月19日己申请执行的情况下,这种行为表明***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故意逃避债务。为此,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追加***为贵院(2020)0402执525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追加陈嘉燊为(2020)0402执525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71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43号首层之一商铺并交还原告;二、被告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70625元和电费1518元;三、被告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商铺的占有使用费68250元;四、驳回原告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89元,由被告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原告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89元。
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义务人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立执行案号为(2020)粤0402执5255号。
另查明,被执行人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资料记载:被执行人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由股东***和陈嘉燊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由股东***认缴出资240万元,陈嘉燊认缴出资60万元,章程约定2048年12月31日缴足。公司成立后,***、陈嘉燊没有实缴出资。2019年9月4日,***将其持有的80%股权全部转让给陈嘉燊。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应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执行追加范围,既不能直接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立时约定的出资期限为2048年12月31日前缴足,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可不足额缴纳出资额,这是认缴制度实施的应有之义。该期间内,股东转让其未实缴部分的股权,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陈嘉燊、***为(2020)粤0402执5255号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被申请人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陈嘉燊、***为(2020)粤0402执5255号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被申请人人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 王**宝
审判员 郭道贵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晓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