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恢7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9426N。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
被执行人: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首层之三机构代码:MA51RWJX-2。
法定代表人:陈嘉燊。
被执行人:陈嘉燊,男,汉族,1993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嘉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402民初13423号民事判决书、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4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嘉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J6××**的车辆,本院对该车辆予以查封(2023年7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现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二)经向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出具律师调查令,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市雅居尚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嘉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建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玉峰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汝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