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21)陕0112民初1626号
原告:陕西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0093037M。
法定代表人:沈建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龙,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姝,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23727XN。
法定代表人:李欣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仲荣,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丁山,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蒲小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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