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48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创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李欣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煜灯,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仲荣,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朝阳立塬新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91/div>
法定代表人:李国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朝阳立塬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民终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一、依法撤销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民终78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五项判决;二、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货款4,379,944元;三、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逾期款违约金1,100,000元(此处为暂计);四、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并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所涉的相关设备,出厂原本就存在使用密码的设置。在使用期间分时间段提供使用授权解码,而在使用中由于被申请人违约在先,而非再审申请人将设备加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再审申请人停止供应授权解码,是对于被申请人的先履行抗辩,是自力救济的行为,不能因再审申请人将案涉设备设置密码而认定再审申请人属于先行违反合同约定。故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同时在二审法院的审理中被申请人并未就退还货款的利息作出请求,但是二审法院却在第四项判决中阐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5日起计付利息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显然该项判决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综上,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并不属于先行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无需退还已收货款及相关利息。请求贵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朝阳立塬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贵院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具体理由如下:一、对于双方在2013年3月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答辩人购买再审申请人检测设备2台,货款金额200万元部分。原审法院已经查明,再审申请人在合同签署后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货物,其交付的检测设备缺少三项功能,质量不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答辩人只好另行采购设备替代,设备现在库房封存。在诉讼过程中,答辩人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该笔买卖合同,再审申请人也同意,故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该笔买卖合同,再审申请人取回合同中约定的两台设备。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再审申请人也履行该判决,取回了案涉两台设备,在此情况下,再审申请人再次提起再审要求支付该设备200万元货款明显错误。三、关于双方于2013年4月8日签订买卖合同,答辩人购买化成设备,该买卖合同第14条二款规定,本产品程序中所涉及密码设置必须双方在场共同设置,密码双方共同持有。甲方单方设置密码,属于严重违约,由此造成乙方停产,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甲方按合同总价款一倍承担违约金。可见再审申请人在交付给答辩人的设备中设置密码,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答辩人就解除设置密码与再审申请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答辩人在2015年5月10日与宁波贝特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化成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于2015年8月10日前将35台设备交付,该合同当时已经履行完毕,而该再审申请人所提供的设备中设置的密码一直存续,直至诉讼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也未解除。据此答辩人提起反诉解除双方于2013年4月8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法院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四、原审法院在认定再审申请人存在违约并给答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前提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判决其自提起该项反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况且该判决也并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利益。五、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并没有列明其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由此,再审申请人再审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山丹
审判员 姜 浩
审判员 马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宋宇
书记员孙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