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2553号
原告:安徽徽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571254。
法定代表人:王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元飞,安徽云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玲玲,安徽云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创新三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23727XN。
法定代表人:李欣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煜灯,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玲,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安徽徽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徽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徽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徽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计1122元,由原告安徽徽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梁玉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