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782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创新三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23727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煜灯,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1738353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782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泰坦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公交巴士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巴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在另案即(2023)闽078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公交巴士公司、**、***、***、**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封并拍卖公交巴士公司坐落于武夷山市××路××号综合楼房产及土地,珠海泰坦公司亦向本院递交了参与分配函,以期该房产拍卖成交后通过参与分配实现债权,且公交巴士公司于2023年5月6日自行向珠海泰坦公司清偿债务20000元。为此,珠海泰坦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珠海泰坦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782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欢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