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1民初6125号
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东路清湖地铁口C出口旁金銮国际商务大厦12楼1210、1211.1212房。
法定代表人:罗建。
委托代理人:廖凯,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爱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工业区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聪。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以原、被告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里活
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
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