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66号
原告:广东宝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45号之十二101房。
法定代表人:曾文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治,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工业区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聪。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东宝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表示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993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993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伍 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翁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