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宝辰实业有限公司、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1财保232号
申请人:广东宝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曾文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治,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聪。
申请人广东宝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因买卖产生货款纠纷,申请人广东宝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价值150993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如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有错误,愿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宝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993元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伍 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翁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