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宝辰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民初176号
原告:广东宝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工业区大岭南路**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宝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东芝白云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宝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宝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