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2民初9888号
原告:杭州知辉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青山村东坞口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2224X2。
法定代表人:*志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亚凯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03号40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734824036。
法定代表人:陈冬冬。
原告杭州知辉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亚凯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知辉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知辉膜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知辉膜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知辉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龙焰桦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