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石狮市联合盛消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1667号之二
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金洲路28号2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97983J。
法定代表人:付子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联合盛消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鸳鸯池东路远景花园4号梯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54315622H。
法定代表人:施橙柿。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石狮市联合盛消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以双方已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解决涉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为1913元,由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雅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