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4民终120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
法定代表人:付子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美,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陈根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灿,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明,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正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鱼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正方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正方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双鱼公司腾退返还珠海市金鼎会同村牌坊右侧原鼎福制衣厂房屋及附属设施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双方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虽然被法院判定无效,但是中院判决认为正方公司出租涉案物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租赁期间至2018年4月30日,正方公司不能违反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让双鱼公司搬离。2、自法院判决后双鱼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并未拖欠租金,正方公司没有让其搬离理由。《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9项约定:“租期届满,承租方如需续租,出租房必须优先照顾承租方,但承租方需提前两个月通知承租方。”正方公司不但不应让双鱼公司搬离,还要优先考虑续租给双鱼公司,双鱼公司要求继续承租。双鱼公司是一家消防灭火器材公司,主要生产干粉灭火器系列,多次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双鱼公司生产经营稳定,需要续租,正方公司应当优先考虑。正方公司要求双鱼公司搬离,将严重影响双鱼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企业不稳定。二、一审法院以财产案件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金额为82711元,没有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而正方公司诉讼请求是腾退房屋及附属设施,严格来说与解除合同诉求属于同一类型,均属于非财产类型的诉求,是履行一项行为,是行为之诉。2010年5月14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上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第5项回复意见:“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待此问题的意见是解除合同、腾退房屋这类属于非财产类型,应按件计取按件受理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双鱼公司上诉请求。
正方公司答辩称:一、正方公司要求双鱼公司腾退返还珠海市金鼎会同村牌坊右侧原鼎福制衣厂房屋(总面积4695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物业”)及相关附件设施,依法有据。(2016)粤0402民初5908号和(2016)粤04民终288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过去珠海市香洲区国营林场与双鱼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签订就涉案物业租赁事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双鱼公司在实际搬离租赁物业之日前,应向正方公司支付涉案物业的占用使用费。基于前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双鱼公司在租赁合同无效后,已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物业,其应将涉案物业和设备等返还给正方公司,双鱼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二、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双鱼公司如对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有异议,应当另循其他途径解决,该诉求及意见,与本案无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鱼公司的上诉观点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正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双鱼公司向正方公司腾退归还珠海市金鼎会同村牌坊右侧原鼎福制衣厂房屋(总面积4695平米,包含厂房和宿舍,以及水电等设施:1台100千瓦的变压器和配电房,1台南通柴油发电机飞鲸牌、型号75KW,1台全自动水泵控制箱LYS3型,1个消防池117立方米,4幢厂房已安装了3-4寸的消防管,9个消防栓,2台7.5千瓦消防泵,消防合格证明和消防设施竣工图,前述设备的价值为1200元);2.判决由双鱼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4月29日,区国营林场(出租方)与双鱼公司(承租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双鱼公司承租位于珠海市金鼎会同村牌坊右侧原鼎福制衣厂房屋用于生产消防器材及员工宿舍,总面积4695平方米;租赁期共十年,从2008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合同附件约定:区国营林场将现有厂房、宿舍、水电等设施移交给双鱼公司使用,合同终止时完整交还区国营林场。移交设施有:1台100千瓦的变压器和配电房、1台南通柴油发电机(飞鲸牌、型号75KW)、1台全自动水泵控制箱(LYS3型)、1个消防池117立方米,有4幢厂房已安装了3-4寸的消防管、9个消防栓、二台7.5千瓦消防泵、消防合格证明和消防设施竣工图。合同后还附有涉案租赁物业的平面图。合同签订后,区国营林场将涉案租赁物业及上述设施交付双鱼公司使用。
2008年8月8日,珠海市香洲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出《关于香洲区国营林场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珠香机编[2008]25号),通知将区国营林场的现有资产委托正方公司经营。2009年9月16日,在珠海市香洲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珠海市香洲区农业局的监督下,区国营林场将涉案租赁物业移交给正方公司管理。同月17日,区国营林场和正方公司共同向双鱼公司发出一份《通知》,告知双鱼公司,涉案租赁物业于2009年8月1日起移交给正方公司经营管理,原由区国营林场和双鱼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的权利义务由正方公司承接。双鱼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签收该通知。
2016年7月15日,正方公司因双鱼公司拖欠租金提起诉讼,一审法院(2016)粤0402民初5908号及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2880号案件进行了一、二审的审理,该案认定案涉物业未能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权属证照,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就占用费等双方诉求进行了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所涉租赁合同经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双鱼公司基于租赁合同使用案涉物业已无法律依据,正方公司请求腾退返还案涉物业及附件设施,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合同附件中的相关设施,双鱼公司庭审中陈述部分已经更新无法归还,但没有提交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双鱼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正方公司腾退返还珠海市金鼎会同村牌坊右侧原鼎福制衣厂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厂房、宿舍及相关设施:1台100千瓦的变压器和配电房、1台南通柴油发电机(飞鲸牌、型号75KW)、1台全自动水泵控制箱(LYS3型)、1个消防池117立方米,有4幢厂房已安装了3-4寸的消防管、9个消防栓、二台7.5千瓦消防泵、消防合格证明和消防设施竣工图。)一审案件受理费82711元,由双鱼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双鱼公司是否应当向正方公司腾退涉案房屋及设备和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的问题。关于是否腾退涉案房屋及设备问题。本院(2016)粤04民终2880号案件认定案涉物业未能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权属证照,据此认定所涉租赁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双鱼公司应当向正方公司腾退租赁合同约定的涉案房屋及设备。双鱼公司上诉以涉案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按时缴纳租金为由拒不腾退,对此本院认为,不管双方租赁房屋及设备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于租赁合同涉及标的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无效则必然应予腾退租赁物,因此租赁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租金是否缴纳均不影响正方公司要求双鱼公司腾退租赁房屋及设备,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案件受理费收取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正方公司基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提出要求双鱼公司腾退涉案房屋及设备的诉讼请求,《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产生法律关系基础,因此本案显然是关于房屋租赁关系的财产诉讼案件,应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计收案件受理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对于诉讼费用的计收标准仅区分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及行政案件,且从办法列举的情况看,非财产案件是指关于身份关系或人格权之类的案件,本案并不属于此类,因此本案案件受理费按照财产标的数额收取,完全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双鱼公司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82711元,由双鱼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艺能
审判员 庹 佳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