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2785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3J。
法定代表人:付某1。
委托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耀峰劳保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46393615W。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耀峰劳保用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
审判长唐龙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