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420号
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付子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旭湘,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中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石油化工区石化六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中冠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德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房 晓
书 记 员 余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