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2民初31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被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口会同牌坊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3J。
法定代表人:付某1。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珠海市双鱼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拟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丹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