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2民初10552号
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英,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唐楠林。
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3元,减半收取计4992元,由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登烽
审判员 钟春连
审判员 林谊琼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 璐
余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