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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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8261号
原告:新昌县羽林街道***建材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羽林街道央于村442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嵊州市黄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1008号蓝湾花园37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昌县羽林街道***建材店与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新昌县羽林街道***建材店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羽林街道***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昌县羽林街道***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