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东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7394号
原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华龙南街1008号蓝湾花园37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东**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东**。
负责人:***,系经济合作社社长。
原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东**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金华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