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2民初105号之一
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尤振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彩虹大厦一层102-1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环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北京安力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