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健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广东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7936号
原告:广州市健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翟洞村廖屋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珏,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8号1801。
法定代表人:郑昭孟。
原告广州市健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市健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627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46272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与案外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案外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1号教学楼、2号教学楼、3号教学楼施工项目,施工地点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工程建设开工后,原告自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为被告提供施工机械。被告累计应向原告支付机械使用费用总计181272元。截至2018年9月31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施工材料费用及机械使用费用35000元,仍剩余146272元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服务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和诚实信用原则支付价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所欠原告的货款,已经构成合同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依法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本院查明:原告广州市健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乙方、出租方)与被告广东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承租方)于2018年2月2日签订的《机械设备(泵车)租赁合同》约定:“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影响另一方赔偿因违约引起的直接损失和适当的间接损失。经双方协商无效后,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广东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住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8号1801。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机械设备(泵车)租赁合同》约定若案涉合同引起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后,可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靖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谢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