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2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粤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宝源居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7833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16号A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05558526。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东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63号大院自编8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2955156J。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粤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地矿北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审被告广东泰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2民初45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粤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深圳市粤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肇庆市体育中心公共人防工程位于广东省××州区,在一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深圳市粤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深圳市粤信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杏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