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14号
原告:***麒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伍钢,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钱玉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麒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麒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麒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景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程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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