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

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7655号
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9458号三期厂房6栋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3839775G。
法定代表人:钱玉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金,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2号A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90596Q。
法定代表人:李中,董事长。
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93.3元,减半收取8446.65元,由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品
书 记 员 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