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8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9458号三期厂房6栋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3839775G。
法定代表人:钱玉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家金,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2号 4号楼 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579071843J。
法定代表人:姬俊彪,董事长。
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与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京0118民初8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30 600元及利息10 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2455元(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未依判决书履行相关金钱给付义务,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依法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依法通过北京网络查控系统、全国最高网络查控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系统分别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16日四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保险、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方面,被执行人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于多家银行开立有银行账户,但因其作为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26日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需提前1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2021年3月26日,本院另案办案人员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进行实地走访,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标的243 055元,截止至2021年7月7日,本案暂无案款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8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关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玉福
审 判 员 任晓辉
审 判 员 代祖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景兆典
书 记 员 郭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