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8549号
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9458号三期厂房6栋C座。
法定代表人:钱玉敏。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
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