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

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济宁市鑫康达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8280号
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9458号三期厂房6栋C座。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10115753839775G。
法定代表人:钱玉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金,系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济宁市鑫康达水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市国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嘉诚路与呈祥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3708295667312671。
法定代表人:李巍,总经理。
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鑫康达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济宁市鑫康达水务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98元,由原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守领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