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

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执2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9458号三期厂房6栋C座。
法定代表人:钱玉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822号。
法定代表人:徐哲,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货款430500元、违约金1291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43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向中卫禹兴水务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该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单位的未付款项。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哲未到庭,称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处停业状态。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远东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哲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查明的事实及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麻艳彬
审判员  王 坤
审判员  董恒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