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

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3680号 原告: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6号***居B**2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86635890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9458号三期厂房6栋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3839775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世浦泰新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中发路388号2幢一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7295100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上海世浦泰新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库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