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2民初3680号
原告: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6号***居B**2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86635890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9458号三期厂房6栋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3839775G。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世浦泰新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中发路388号2幢一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7295100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德环保有限公司、上海世浦泰新型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德广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库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