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1790号
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裕芬,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1。
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45.14元(已由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万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雪银
书 记 员 黄浩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