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督13号
申请人: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44号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307XT。
法定代表人:郑理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仲巧,1987年12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富村南工业区莲大南路53号之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081796836。
法定代表人:游定鹏。
申请人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申请人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815元,由申请人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逸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宝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