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神舟路790号A-2栋405房。
法定代表人:郑理慎。
被申请人: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第3栋12层1201房。
法定代表人:干颖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货款本金186000元的义务,向本院提出解除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黎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