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清百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督3号 申请人: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44号501房(自编号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清百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福泽路2号院1号楼12层1218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连。 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清百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中清百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清百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支付令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南方环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中清百益(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