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23933号
原告: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5Y。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成,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1层、2层、5-7层、19-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U。
负责人:李锦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凯雄,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17。系被告风险管理部行员。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3XY,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兴业银行大厦1层、3-6层、16-20层。
负责人:金林。
原告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3620元,由原告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婉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