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广播设备厂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财保4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广州广播设备厂,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郊新市松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2293X。

法定代表人:黄振华。

被申请人: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公路华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83545Y。

法定代表人:魏炎红。

被申请人(被告):清远市扶贫区长青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扶贫区经济开发区**小区工商注册号:4418012000348。

法定代表人:曾伟军。

本院受理的(2003)惠中法执字第209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追加广州广播设备厂、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粤13执异25号】,本案正在审查当中。申请人***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广播设备厂、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55008.8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的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广播设备厂、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055008.8元的财产。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峥云

审 判 员 冯思华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锦云

书 记 员 梁小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财保4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2月14日,,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广州广播设备厂,,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郊新市松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52293X。

法定代表人:黄振华。

被申请人: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公路华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83545Y。

法定代表人:魏炎红。

被申请人(被告):清远市扶贫区长青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住,住所:清远市扶贫区经济开发区**小区商注册号:4418012000348。

法定代表人:曾伟军。

本院受理的(2003)惠中法执字第209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追加广州广播设备厂、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案号:(2021)粤13执异25号】,本案正在审查当中。申请人***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广播设备厂、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055008.8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的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广播设备厂、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055008.8元的财产。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峥云

审 判 员 冯思华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锦云

书 记 员 梁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