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7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元,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杰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黎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国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开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菊英。
上诉人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南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驳回原告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改判“***、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连带清偿应缴付的国有资产购买款4192900.00元及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欠缴的国有资产购买款,从拖欠之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下浮20%计算,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对原审判决查明和认定无异议部分。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中所描述的2001年华智微控制分公司改制成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的过程以及所依据的政策性文件;***等八人(乙方)以职工组合股东的身份参与华智微控制分公司的改制,并于2002年2月28日与原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书》,成为改制后的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51%股份;以及改制时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等八人出资购买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的出资额度及对价;2007年11月8日***等八人与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的内容、欠款归还情况及后续归还安排等。该部分查明的事项并无异议。同时,华南信息公司对一审法院认为,“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1636.85万元已经确定到位,其后并未发生股东抽逃注册资金之情形,未违反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众被告并不存在对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注资义务。”以及“原告、被告双方于2002年2月28日签订的《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以分期向原告支付款项作为其在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取得相应股份之对价,因此该转让协议的实质为原告与众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与众被告双方实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无证据证实该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之情形,故该合同有效。”的认定,不持异议。上述查明事实和认定确认了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之间所签订的《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书》、《还款协议书》是有效的。
(二)对原审判决认定有异议部分。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基础,认为***、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虽被登记于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名册之列,但仅名义上取得股东身份权;***、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因未付清股金,不享有分红权利,而华南信息公司在***、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情形下,实际仅转让了股东身份权,对于股权其他权益事实上予以了保留,华南信息公司事实上也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认为华南信息公司、***、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均未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华南信息公司请求***、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的诉请,实际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及资金占用费的合同义务,那么华南信息公司必须将保留的挂全其他权益转让给***、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享有。但,现因该公司已经对员工进行解散,待进入清算程序,公司面临解散,故即便***、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而事实上已无法获得合理之对价,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基于华南信息公司所负义务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故***、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有权拒绝华南信息公司的继续履行请求,一审法院对华南信息公司要求***、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进行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以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请予以驳回。华南信息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据此裁判驳回华南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失妥当。理由如下:
1.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务有偿合同,***、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华南信息公司履行股权转让登记义务,是双方的首要(主要)义务。依照签订《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书》时的1999年公司法第36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之规定,华南信息公司对该法定义务已于2002年6月12日履行完毕,原审判决书对此已予以查明和确认,“2002年6月12日,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成立,登记股东为***、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成菊英。……约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为……。”至于股东的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以及资产收益权等股权权益,属于公司自治权,无论华南信息公司保留与否,均由公司章程来决定。(1)2002年3月29日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以《股东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穗华智股[2002]2号)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陈黎明、***、梁杰章被选为董事,麦国泉被选为监事,孙国钧为股东会及董事会秘书。这都是***、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在公司的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等权利行使的具体表现。(2)分红权问题,公司章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第十条第三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投资协议》第3条“各方同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或国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红利一次,并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三个月内进行。”《转让出资协议书》第五条“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红利以上级批准的转制财务日开始计算,甲、乙双方根据其所持股份占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享有红利。”《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第三款“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在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二天(注:还款计划)的前提下,如丙方年终有利润,甲乙双方同意,在还款期间,每年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分红,甲方有权直接享有乙方因分红而产生的受益,该受益应直接用于抵偿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但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第五款“当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全面履行还款计划后,甲方应终止本协议第三条第(一)至第(三)项条款的履行,质押合同因此终止履行,本协议亦同时终止”第六款“由于甲方和乙方是丙方的全体股东,故甲方和乙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第三条和(一)至(五)项之约定视为股东会决议。”综合***、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上述行为,其不仅已取得股东身份权,同时还实际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不存在“八被告因未足额向华南信息公司支付转让古今,无分取红利之权利”以及“事实上,被告也从未分取公司红利,即无资产收益权。”也不存在“华南信息公司在被告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情形下,实际仅转让了股东身份权,对于股权其他权益事实上予以了保留。”更不存在“华南信息公司事实上也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
2.双方2002年2月28日签订的《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书》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转让出资的付款的时间均为2002年2月28日首期支付30%,余款平分4年,于2002年至2005年交付完毕,每年12月31日前交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20%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2007年11月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乙方与甲方自2002年6月12日起已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丙方的全部股东,但乙方至今未能清付余下70%的转让款,为妥善解决乙方拖欠甲方转让款的问题,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还款书,具体内容如下……”。这是双方对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债的履行约定,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述约定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并不抵触,属双方对债的处分的有效约定,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该约定。
3.本案,华南信息公司诉请要求***、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是依照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以及民法通则第108条“债务应当清偿”原则主张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与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对员工进行解散,是否处于待进入清算程序,是否面临解散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非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之间《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书》、《还款协议》的当事人,即使按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的,也只是指“合同的对方”存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不是指“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另外,即使公司进行清算解散,公司还有剩余资产的收益权。若如此,若公司持续盈利,华南信息公司岂不就可以主张不转让股权给***、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股权的转让是依登记而保护,而不是以企业盈利与否而保护。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但不能实现该盈利目的,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履行某些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解除是形成权,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行使了该权利才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本案,华南信息公司诉请要求***、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部分人员提出合同无效以及可撤销抗辩,双方均未就股权转让合同解除主张任何权利,一审法院以“现因该公司已经对员工进行解散,待进入清算程序,公司面临解散,故即便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而事实上已无法获得合理之对价,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基于华南信息公司所负义务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故被告有权拒绝华南信息公司的继承履约请求,本院对华南信息公司要求被告进行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以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请予以驳回。”显然超越了诉请、抗辩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华南信息公司认为,原审“驳回华南信息公司诉讼请求”的裁判欠妥当,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该裁判,为之,现具状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支持华南信息公司的诉请,依法保护国有资产不被流失。
梁杰章答辩称:(一)关于对本案二审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本案***、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与华南信息公司所签署的《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见原审梁杰章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1至8)均为无效合同。2.请求判令维持本案一审判决。3.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华南信息公司承担。(二)关于本案对原审判决认定有异议部分之答辩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双方实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无证据证实该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之情形,故该合同有效,梁杰章提出系受华南信息公司欺诈签订合同并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华南信息公司欺诈之事且对因欺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主张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采纳。”梁杰章认为一审法院据此不予采纳梁杰章的主张,有失妥当。事实和理由如下:1.华南信息公司是国有独资的一个长期严重亏损企业。华南信息公司的前身是华南计算机公司。1981年国家投资1亿多元成立了华南计算机公司。由于长期严重亏损,濒临破产清算,于1999年由广州电子集团兼并重组成立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于继续严重亏损,根据政府的政策,对属下的分支部门进行转制。由于继续严重亏损,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降格为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现在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已经作为待关停企业,挂在广州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的属下企业广州广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这是整个行业都清楚的事实。2.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转制前是华南信息公司属下的一个非独立法人,属于国有的分公司。同时也是严重亏损的分公司。转制的资产评估报告明确指出到2000年12月31日该分公司资产净损失人民币286.84万元。该分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指出,分公司在2001年亏损248.81万元人民币(见陈黎明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40)。3.华南信息公司在这次转制的资产转让中,具有双重身份。首先,华南信息公司是卖方,代表政府向员工出售国有资产。同时,华南信息公司也是这次转制的资产转让的管理者。作为管理者应负有保证交易公平合理、合法合规,买卖双方的承诺得以兑现;保障买卖双方的知情权和风险被告知权。4.华南信息公司掌握和熟悉关于这次转制所有的政策文件、法律法规;掌握具体的交易规则和买卖价格的制订权和执行权;非常清楚所要进行买卖的企业的资产情况和经营情况;拥有法律团队、政策研究执行团队和国有资源;清楚了解买方员工的处境、收入和经济情况。5.穗府(1996)74号“关于加快我市小企业改革推进企业解困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四、政策支持……(二)国有小型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在清产核资中,要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尽可能冲减长期积累的潜亏、资产损失和呆账损失等……”。6.广州市政府文件“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中小企业转制改革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修改稿)”中的“一、在企业处置方面……2、不良资产的处置。在进行资产评估中对原企业各种财产损失、未弥补亏损、呆账坏账,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公司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财工字[1995]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暂未具备条件核销的不良资产,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采取由原企业出资者承接的办法处理,原则上不得转给改制后的企业承担。”。7.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0】118号“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转制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的“会议议定如下事项:……五、国有中小企业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要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核销,不能核销的不良资产由市国资局提出处理办法。”等规定。以上第5、6、7点的政府文件,梁杰章在本案初审时,己将复印件交初审法庭。8.广州市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2001)穗国资一评审函字第51号的第三条明确规定:“该项目的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12月31日,评估报告所揭示的结论仅为你公司的部分资产提供评估基准日市场公允价值依据,评估报告书自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9.华南信息公司的各级党政和工会领导,在各种关于转制文件的传达和政策解析的会议上,都郑重承诺“转制企业一定要以优质资产转制。转制企业一定剥离所有不良资产,把不良资产留在老企业,让转制企业轻装上阵。”华南信息公司的这些承诺是给当时在华南信息公司工作的全体员工的公开信息。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参加转制的全体员工均可以作证。10.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双方于2002年2月28日签订的《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实质是政府把国有资产卖给参加转制的员工,政府是卖方,员工是买方。华南信息公司是卖方的代表。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这次转制的一切政策规定和华南信息公司的承诺都是《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的要约。11.华南信息公司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中的“扣除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人民币286.84万元后,净资产为人民币1350.0l万元”视而不见,违背了政府和华南信息公司的相关承诺;华南信息公司利用掌握的定价权,不向参加转制员工告知定价内容、方法和标准,不与参加转制员工议价。在绝大多数参加转制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的买卖价格强行定在人民币1636.85万元。以上事实证明,华南信息公司已经违反了该“转让出资协议”的要约;违背了政府和华南信息公司在该“转让出资协议”的承诺;并构成了欺诈行为。12.在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转制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规定,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12月31日:评估报告书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转制的“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2001)穗国资一评审函字第51号”中也有同样的规定。13.为什么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转制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如此重视。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的六项规定中单列一项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作出,自评估基准日(2000年12月31日)起一年内有效的明确规定。为什么国务院要对国有企业转制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作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的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为什么国家财政部,要对国有企业转制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提出同样的规定和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法规》的通知财企【2002】3113号”中的“第八条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为什么评估机构要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规定评估报告书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这是因为国有企业转制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对国有企业转制的资产转让出资协议是否符合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起着决定性的核心作用。在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时间,资产评估报告所评估的资产的价值,有可能发生重大变动。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已经不具备正确性和合法性。因此,国务院、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资产评估机构都对国有资产转制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作出,“评估报告书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在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使用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作为依据,签署对被评估的国有资产的任何买卖协议,都是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协议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华南信息公司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常清楚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转制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12月31日,评估报告书自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知道智微控制分公司的资产已经了发生重大变化。该分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指出,分公司在2001年亏损248.81万元人民币。然而,华南信息公司在清楚资产评估报告已经超过有效期,明知使用过期无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是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知道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资产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向参加转制员工告知这些情况,利用绝大多数参加转制员工不知道国家行政法规、资产评估报告和转制国有资产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等内容的弱点,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在2002年2月28日签订了《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在2002年6月12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转制公司成立。华南信息公司以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欺诈行为。14.这次转制对不良资产的如何处理,对华南信息公司有着极大的利益关系。华智微控制分公司的资产(包含大量的不良资产)是华南信息公司注册资产的一部分。如果华南信息公司通过转制把大量的不良资产转嫁给转制企业,华南信息公司就可以把这些不良资产和亏损变成现金(员工购买转制资产所交的款),变成应收(员工购买转制资产未交的款),变成对外投资(华南信息公司在转制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因为员工交的购买转制资产款是属于华南信息公司的注册资产,所以这些款是留给华南信息公司使用的。这样,华南信息公司就通过转制,把大量的不良资产转嫁给转制企业,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得到一张靓丽的扭亏为盈的业绩表;可以对外、对上宣称转制成功,企业扭亏为盈,业绩和员工收入大幅提高;相关负责人得到上级的肯定、表彰、提拔重用。反之,如果按政府和华南信息公司的承诺和法规,把大量的不良资产从转制企业剥离,留给华南信息公司。这样就加大了华南信息公司业绩的亏损。综上所述,梁杰章认为,上述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华南信息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已使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双方于2002年2月28日签订的《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之情形(一)和(五),故该合同无效。一审法院不采纳梁杰章的主张,有失妥当。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改判采纳梁杰章的主张,依法保护***、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和参加转制员工的合法权益。
陈黎明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一审的正确判决,驳回华南信息公司上诉。事实和理由:在初审判决中,法庭认为,如果陈黎明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及资金占用费的合作义务,那么华南信息公司必须将所保留的股款其他权益转让给华南信息公司享有。但,现因该公司已经对员工进行解散,进入了清算程序,公司已经解散,故即便***、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而事实上已无法获得合理之对价,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基于华南信息公司所负义务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故陈黎明有权拒绝华南信息公司的继续履约请求。(二)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签署的8份“转让出资协议书”过程中,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平等原则”和“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请求法院不予受理。1.华南信息公司转让过程中使用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披露的评估价值是1636.85万元,扣除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286.84万元,净资产是1350.01万元,华南信息公司在提供的“关于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转制为职工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等三份证据中,直接使用1636.85万元作为标的物,没有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商讨286.84万元处理意见(平等主体应有权利),而是采用上级对待下级直接发文通知***、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的形式来处理。***、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向华南信息公司及上级单位广州机电资产经营公司反映问题,给出的答复是国有资产,他们不能决定如何处置。可见华南信息公司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并非平等主体。2.2001年度,转制主体华智微控制分公司亏损249万元,也就是原净资产减少到1101.01万元,华南信息公司通过下发文件《关于我司三家企业改制过渡期损益处理的请示》,确定了处理方法通知***、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也并未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平等主体应有权利)讨论处理方案。***、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继续向华南信息公司及上级单位广州机电资产经营公司反映问题,希望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答复是重新更改方案很困难。可见,华南信息公司继续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进一步说明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并非平等主体。3.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签署的8份“转让出资协议书”中的标的物1636.85万元包含大量的不良和虚假资产,仅前述286.84万元和249万元,合计就占32.73%,虚增资产达到48.67%。由此可见,在转制过程中,华南信息公司把***、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当下级,重大资产处理事项都是以通知形式让***、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执行,双方在不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转让出资协议书”标的物虚增资产48.67%,显失公平,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平等原则和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请求法院不予受理。(三)根据合同法第56条,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签署的“转让出资协议书”和“还款协议书”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予以撤销。1.“转让出资协议书”的签订导致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转制前,华南信息公司全资拥有转制主体,负全部责任。***、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只是华南信息公司的员工,不需要出资参与经营,也不参与分红,无需承担公司经营风险,拥有国有企业员工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国企改革的大形势下,华南信息公司下属企业全部参与转制。在转制的时候,员工们面临两难的选择。如果不参加转制,华南信息公司没有任何分流方案,马上就要下岗。前途茫茫,主要是家庭生活没了保障;如果参加转制,就不但立刻要拿出一大笔钱,而且还要背上一大笔债。这笔钱如何筹集,这些债如何还,都是个未知数。当时,华南信息公司在企业转制的各种会议上反复强调,“让转制企业以优质资产转制,把所有不良资产从转制企业剥离。让转制企业轻装上阵。让转制企业快速盈利。员工就可以通过新企业盈利分红来交余下的款项”。基于对国企上级承诺的信任,也被出路和生活所迫,员工们只好倾家中的积蓄,到处向亲友借钱,交首期转制款。华南信息公司通过转让带有虚假资产和不良资产的标的物转让公司部分所有权给***、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首期出资200余万元成为了公司的“所谓主人”。转制后,由于需要处理转制前不良资产,转制企业无法盈利,***、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无法通过分红缴纳余款。***、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付出200余万元购买带了有大量虚假和不良的资产后,到公司清算,全部损失殆尽。在被剥夺了应得到的补偿金100多万后,还可能有544多万元债务等着去赔偿。华南信息公司通过转让带有虚假和不良资产的标的物回收200万元后,又再通过分红和迫使***、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放弃补偿金收回55万元,还可能有544万元收益。由此可见,“转让出资协议书”的签订导致***、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与华南信息公司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2.双方订立合同过程中地位和处境存在明显不对等。(1)华南信息公司转让过程中使用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披露的评估价值是1636.85万元,扣除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286.84万元,净资产是1350.01万元,华南信息公司在提供的“关于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转制为职工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等三份证据中,直接使用1636.85万元作为标的,没有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商讨286.84万元处理意见(平等主体应有权利),而是采用上级对待下级直接发文通知***、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的形式来处理。***、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向华南信息公司及上级单位广州机电资产经营公司反映问题,给出的答复是国有资产,他们不能决定如何处置。可见华南信息公司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并非平等主体。(2)2001年度,转制主体华智微控制分公司亏损249万元,也就是原净资产减少到1101.0l万元,华南信息公司通过下发文件《关于我司三家企业改制过渡期损益处理的请示》,确定了处理方法通知***、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也并未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讨论处理方案。***、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继续向华南信息公司及上级单位广州机电资产经营公司反映问题,希望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答复是重新更改方案很困难。可见,华南信息公司继续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进一步说明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并非平等主体。双方订立合同过程中地位和处境存在明显不对等。3.从转制开始到企业关闭,华南信息公司利用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说法,不停地侵害***、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的合法权益。从转制开始,华南信息公司的文件都有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内容。为了解决资产评估报告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286.84万元问题,***、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向华南信息公司及上级单位广州机电资产经营公司反映问题,给出的答复是国有资产,他们不能决定如何处置。2001年转制主体亏损249万元,***、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继续向华南信息公司及上级单位广州机电资产经营公司反映问题,希望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答复是重新更改方案很困难。由此可以看出,从转制开始,华南信息公司以保护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为名,逼迫***、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接受标的物中的不良资产和不实资产,不停地侵害***、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的合法权益。(1)转制前,***、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省吃俭用和借钱参与转制,华南信息公司通过出售包含虚假和不良资产标的收回200万元。以陈黎明为例,转制时为购买净资产借款25万元,加上自己投入5万元,合计30万元。转制后按公司确定的工资收入每月8000元,实际到手6000元,年实际收入合计7.2万元,还上转制款要4.2年。如果算上华南信息公司要求赔偿78.3万元,需要再工作10.8年,两项合计15年。陈黎明在转制后的公司只工作了不足7年,后面还需要工作8年且不吃不喝才能偿还,这还未算上公司清算时应得到的补偿金20万元损失。以***为例,转制完成不久就退休了,按每年3万元退休金计算,按华南信息公司要求赔偿60万元,需要再20年的退休金才能偿还。***、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中3人退休,1人失业,4人依靠工资生活。华南信息公司通过转让带有虚假资产和不良资产的标的物回收200万元后剥夺了6个***、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应得到的补偿金100多万,还等着***、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砸锅卖铁赔偿544多万元。(2)转制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主动降低自己收入和晚发工资帮公司渡难关,华南信息公司继续以所谓的转让出资协议书追收转让款。转制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变成了公司“主人”,虽然从未尝到分红的滋味,却要在公司效益下降的时候扣减自己的工资,继续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贡献。由于公司需要处理不良资产,转制头几年微亏或盈利较少,无法分红缴交转让款,华南信息公司通过各种方式逼迫***、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最后在无奈中签订了还款协议书。(3)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时,***、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通过直接借款和抵押房产向银行、个人贷款,华南信息公司以企业已转制为由拒绝承担大股东责任。***、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在公司困难期间,直接借款和抵押房产为公司借款,资金还有20余万元未收回。依据公司章程,华南信息公司是公司最大股东,按公司法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却以企业已转制为由拒绝承担大股东责任。这进一步说明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的不对等关系。(4)公司清算期间,华南信息公司为了社会稳定,要***、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出钱来补偿其他员工。同样作为公司员工,***、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的补偿金要被迫放弃,用于抵偿所谓的转让出资协议书中的转让款。综上所述,华南信息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将大量的虚假和不良资产夹杂在转让协议书标的物中,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资产转让协议,给***、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华南信息公司还强迫***、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把企业关闭时应得的补偿金,用于支付所谓的资产购买款,损害了***、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的合法权利,***、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陈黎明特具上述意见,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华南信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和“还款协议书”。或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以维护***、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的合法权益。
***答辩称:1.华南信息公司把***、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作为被告,其实不是***、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为股权转让。2.涉案协议是带有行政职能的协议,***、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只是响应领导说的国家改革。
麦国泉答辩称:同意梁杰章的意见。一审后华南信息公司上诉的依据是合同法,我方改革之后是背着下岗的压力,改革后我们很多东西不了解,在八人里面我的年纪比较小,我方认为整个过程都比较不规范,现在说公平其实是天方夜谭,对我们很不公平,我是无法接受的。
***答辩称:这个事情从头到尾都是政府主持,我们这些人都是公司骨干分子,最后反差太厉害不能接受,现在还把我们当做被告,我是不能接受,这个事情实在令人难受。改制是很多东西改的,资产处理、产权改革、融资、社会稳定,改革是为了双方员工好的,转制前后我们这些人都是很努力,法定代表人却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从头到尾我都没有搞过这个事情,这样太不公平,我们是难受的。我们和案件没有什么关系,但我不吐不快。从头到尾十几年,一讲这个事情都说法律程序,但为何当初都没有说法律,难道法定代表人没有责任。
孙国钧答辩称:同意***、梁杰章、陈黎明的意见。签署协议不是我们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华南信息公司作为上级下达政治任务来推行,有许多东西欺瞒员工,我们很多不知情,协议、投资股票很多事情,都是动员员工参加。企业年年亏损,员工工资很低,我们都不敢投资,没有钱。但华南信息公司跟我们讲只要凑够30%是不用我们出,也用政治高度来欺瞒我们,我们有点上当受骗,以我们八人做代表来签订,实际上让八人来背。30%是不少的,对我们来说是付出保命钱,多少年才能积累这么多钱,从整个改制过程中我们收入没有提高,还作为了被告,这是很悲哀。公司转制中流失的是我们个人利益。华南信息公司为了推卸责任不惜牺牲我们个人利益,请求维持原判,维护员工利益,驳回华南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
游开锦答辩称:自从收到原审判决后心里面本来踏实,但华南信息公司还上诉。有好多不良资产在里面还转制是不合理。我们当时响应政府号召,我们付出了心血和还有很多压力,不应把这个让我们承受,我们承受这么多压力,本来以为改制会带来好处,哪知道要承受这么多压力。同意原审判决。
陈菊英未到庭应诉,亦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华南信息公司原审起诉请求:***、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连带清偿应缴付的国有资产购买款4192900.00元及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欠缴的国有资产购买款,从拖欠之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下浮20%计算,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为1248580.36元,上述款暂合计为5441480.36元)。2.***、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0年12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广州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发出(2000)118号《关于我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转制问题的会议经要》。其中会议议定:一、根据我市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穗府(1998)2号文的有关政策措施适用范围扩大到国有中型企业和转制为职工持股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五、国有中小企业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要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核销,不能核销的不良资产由市国资局提出处理办法等内容。
2000年6月13日,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广州市电子集团公司对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的2000年度企业改革目标,以穗华(2000)28号文《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组建有员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施办法》下发文件,根据广州市委穗字(1999)9号文件和广州市穗府办(2000)12号文对下属企业进行转制,组建有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依据上述文件制定了《关于〈补充意见〉(修改稿)的说明》,并向时任广州市副市长张广宁进行了说明。说明共有六条,第一条、关于不良资产的处理问题。财政部门认为:未能核销的不良资产交由原企业出资人承接,实质是将这部分损失交由政府承担,在操作上不可行,建议转给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企业出资者也认为无能力承接不良资产。我们认为,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不应再承担原企业的暂不具备条件核销的不良资产,政府无责任帮助投资主体增强承担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第二条、关于非生产系统的辅助性资产剥离的问题。……。第三条、关于企业无形资产的处理问题。国资部门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除国家规定不能转让外,应纳入转制企业的整体资产一并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经同级资产核资和国资部门确认后转让给内部职工。我们认为,我市及国内其地方对由职工购买本企业产权的转制,其无形资产一直没有评估,原则上由转制企业承接,应继续保持这一做法。第四条、关于企业的贷款担保连带责任问题。……。第五条、关于职工安置费用问题。……。第六条、本《补充意见》新增的部分内容和条款。……。
2001年1月30日,广州机电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穗机资(2001)163号文《关于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转制为职工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批复广州电子集团公司,内容:“……经我司董事会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1、原则同意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转制为职工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2、原则同意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职工在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2001)穗国资一评审函字第51号文确认的评估值1636.85万元的基础上,下浮20%,以667.83万元购买本企业51%的净资产。转制后,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3、购买股权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员工,可分五次付款,2005年12月底前缴清,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下浮20%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首期缴纳股金不得低于认购总额的30%。4、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企业转制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同时注意处理好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2001年8月8日,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穗电集(2001)91号《关于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下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转制为职工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向广州市机电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请示,请示内容:“我司属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南集团公司)是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现该公司拟对其属下的分支机构华智微控制分公司和科讯计算机系统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南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下称华南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实施转制,转制形式为职工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现经我司董事会研究,拟同意三个转制企业按有关文件规定,以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的原企业净资产评估值下浮20%的价格,分别向三个转制企业的员工出售51%、55%、70%的产权。转制后,华智微控制分公司则变为注册资本1636.85万元,华南集团公司占49%,员工占51%的有限公司;科讯计算机系统分公司则变为注册资本100万元,华南集团公司占45%,员工占55%的有限公司;华南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变为注册资本100万元,华南集团公司占30%,员工占70%的有限公司。附:1、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分别对三企业转制的决议各一份;2、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对华智微控制分公司、科讯计算机系统分公司及华南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转制为职工持股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各一份;3、广州市国资局分别对上述三转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函》各一份;4、三转制企业《关于企业职工大会对企业转制实施方案的意见》各一份。
2001年10月29日,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穗电集董(2001)5号发文《董事会决议》(华南集团公司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转制),决议内容:“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南集团公司)……。现华南集团公司拟对华智微控制分公司实施转制。经董事会研究,作出如下决议:1、原则同意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转制方案。2、同意华南集团公司提出将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转制为职工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3、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职工按有关政策规定以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下浮20%的价格购买本企业51%(834.79万元)的净资产,即实际出资为667.83万元。4、因员工购买的股权数额较大,对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五次付款,2005年12月底前缴清,并按银行同期利率下浮20%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首期缴纳股金不少于认购总额30%。5、转制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636.85万元,华南集团公司占股权49%,华智微控制分公司员工占股权51%。6、转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7、转制后的企业原则上接纳原企业全体员工。员工工龄与转制前的工龄连续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由转制后的企业全额负担。8、上述有关事项,按规定报广州市机电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审批。上述决议有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共7人签字,并加盖广州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印章。
2002年2月28日,***、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作为乙方(购买出资的员工股东)分别与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出让方)签订《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智微控制分公司(下称华智分公司)的资产经中天衡评估有限公司审计机构审计,至2000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2615.67万元,负债总额为978.82万元,净资产为1636.85万元,资产属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时约定,***以现金方式购买华智分公司资产1540000元,占总额9.41%,下浮20%,实际支付转让款1232000元;梁杰章以现金方式购买华智分公司资产1410000元,占总额8.61%,下浮20%,实际支付转让款1128000元;陈黎明以现金方式购买华智分公司资产1252914.29元,占总额7.65%,下浮20%,实际支付转让款1002331.43元;麦国泉以现金方式购买华智分公司资产1220000元,占总额7.45%,下浮20%,实际支付转让款976000元;***以现金方式购买华智分公司资产880000元,占总额5.38%,下浮20%,实际支付转让款704000元;孙国钧以现金方式购买华智分公司资产700000元,占总额4.28%,下浮20%,实际支付转让款560000元;游开锦以现金方式购买华智分公司资产700000元,占总额4.28%,下浮20%,实际支付转让款560000元;陈菊英以现金方式购买华智分公司资产645000元,占总额3.94%,下浮20%,实际支付转让款516000元;转让出资的付款的时间均为2002年2月28首期支付30%,余款平分4年,于2002年至2005年缴付完毕,每年12月31日前缴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下浮20%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2002年7月3日,***、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作为甲方分别与华智分公司参加转制的41名员工作为乙方签订《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内部股份委托书》,其中***名下的股份包括了员工卢建初等8人、梁杰章名下的股份包括员工……等8人;陈黎明名下为陈黎明本人……;麦国泉名下的股份包括……;***名下的股份包括员工……;孙国钧名下的股份包括……游开锦名下的股份包括……;陈菊英名下的股份包括……。上述内部股份委托书约定,甲、乙双方组成一投资组合。上述内部股份委托书梁杰章均作为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代表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
2002年6月12日,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成立,登记股东为***、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公司章程第一条约定公司名称为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中山大道路8号1612房楼。第三条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636.85万元。第五条约定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为陈黎明(出资额125.29万元,占7.65%)、***(出资额88万元,占5.38%)、***(出资额154万元、占9.41%)、梁杰章(出资额141万元,占8.61%)、麦国泉(出资额122万元,占7.45%)、孙国钧(出资额70万元,占4.28%)、游开锦(出资额70万元、占4.28%)、陈菊英(出资额64.5万元,占3.94%)、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802.06万元,占49%)。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股东的权利为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股东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出资额。第八条约定,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三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三年。该公司的验资报告是根据广州中天衡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作业日期为2001年1月10日至2001年2月10日的中天衡评字【2001】第016B号资产评估说明。其中评估内容有:项目名称为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智微控制分公司转换经营机制资产评估。经评估计算,对资产占有方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论如下:总资产为评估价值人民币2615.67万元;(含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286.84万元);总负债为评估价值人民币978.82万元;净资产为评估价值人民币1636.85万元。(扣除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后,净资产为人民币1350.01万元)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为资产占有方的部分存货已发往购货方,评估人员无法对其进行现场勘查。本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2000年12月31日至2001年12月30日。
此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与41名员工分别按照《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内部股份委托书》约定的股东组合履行了前期《转让出资协议》约定30%出资义务,其中***组合出资了369000元、梁杰章组合出资了338400元、陈黎明出资了200000元、麦国泉组合出资292800元、***组合出资211200元、孙国钧组合出资168000元、游开锦组合出资168000元、陈菊英组合出资154800元。
2002年9月25日,广东省财政厅以粤财企(2002)288号通知,向各市、县、自治县财政、珠海市国经局、省直属有关单位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并提出意见: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都必须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持有国有资本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权限报经批准:(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必须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变动权限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办[2000]101号)规定执行;(二)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营企业集团属下子公司一级实行公司制改建,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批准,涉及集团外部的,必须报请省财政厅批准;(三)子公司以下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由母公司批准地方企业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三、改建企业清查出来的损失按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权限报批。四、改建企业原有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资基金余额,在企业改建时,先用于原企业职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尚有余款的,作为企业流动负债管理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五、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应当理顺存续企业与改建后企业的关系,存续企业和改建后企业必须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董事、经理不得投资设立与所任职企业营业范围相同的公司,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业务,从事同业经营。六、企业公司制改建的相关政策衔接问题,待请示省政府后再予补充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2年7月27日以财企(2002)313号文件向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直管企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该通知附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第八条,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者在有效期内被评估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第十二条,经批准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内部职工股份的认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改建企业或者公司制企业不得为个人认购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内部职工(包括经营者)持有股份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不得参与分红;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应当调整公司制企业的股权比例,并依法承担出资违约的责任。
2005年4月7日,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8日,***、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作为乙方与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内容为:“……乙方与甲方自2002年6月12日起已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丙方的全部股东,但乙方至今未能清付余下70%的转让款,为妥善解决乙方拖欠甲方转让款的问题,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还款书,具体内容如下:一、欠款数额,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转让出资协议书》约定,截至2007年5月31日,乙方欠甲方款项总额为5063591.05元,其中本金4674832.01元,资金占用费388759.04元。二、还款计划,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分5期清偿欠甲方款项的总额5063591.05元,其中本金4674832.01元,资金占用费388759.04元,还款期内,本金4674832.01元按原计算方法从2007年6月1日起缴纳相应的资金占用费;2007年5月31目前形成的资金占用费(下称以前形成的资金占用费,388750.04元不计算新的资金占用费,根据偿还本金的比例周期归还,具体还款日期及数额如下:第一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乙方向甲方偿还人民币300000元,……。第二期,2008年4月30日之前,乙方向甲方偿还人民币500000元……。第三期,2009年4月30日之前,乙方向甲方偿还人民币1290000元……。第四期,2010年4月30日之前,乙方向甲方偿还人民币1290000元。第五期,2011年4月30日之前,乙方向甲方偿还本金人民币1294832.01元。……等)上述〈还款协议书〉附有从2002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2006的1月至2007年5月31日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及利率计算表。
20011年5月18日,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华南信息公司发出《催收函》,要求***、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归还拖欠的出资款及资金占用费。
诉讼中,***、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提出华智微控制分公司用以改制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1636.85万元,其中含有286.84万元为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实际净资产为1350.01万元。***、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认为1、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的出资虚假,给转制后企业带来大量不良资产。2、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已超出法定可使用的时间(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年即2000年12月31日至2001年12月30日,公司设立时间为2002年6月12日成立,超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
***、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长期与华南信息公司沟通,提出企业转制中评估的资产存在不良资产和债务,影响了公司的运作,要求上级进行解决,或购回股份,将已付的30%股金全部退回职工等问题。
广州华南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已对企业员工进行了解散,企业待清算。上述***、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其中部分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已被华南信息公司作为出资款予以扣减。
原审法院认为:原华智微控制分公司是华南信息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无独立之财产权,该分公司资产应属其法人即华南信息公司所有。案件中,华智微控制分公司改制时尚处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之特殊期间,2002年6月12日成立的广州华南华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之注册资本实际是由华智微控制分公司原有净资产,在评估作价为1636.85万元基础上而直接转换,公司股东无须另行向新设公司缴纳出资。故,广州华南华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1636.85万元已经确定到位,其后并未发生股东抽逃注册资金之情形,未违反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并不存在对广州华南华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注资义务。
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于2002年2月28日签订的《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明确约定***、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以分期向华南信息公司支付款项作为其在广州华南华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取得相应股份之对价,因此该转让协议的实质为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华南信息公司与***、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双方实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无证据证实该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之情形,故该合同有效。梁杰章提出系受华南信息公司欺诈签订合同并因此主张合同无效,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华南信息公司欺诈之事实且对因欺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主张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陈黎明以所签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为由而请求撤销该合同,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显失公平之事实且该请求的提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已超过一年之法定除斥期间,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股东权利不仅包括股东身份权,还包括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以及资产收益权。***、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缔约之目的是为了取得股权之全部权益。履约中,***、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虽被登记于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名册之列,即名义上取得股东身份权。但,由于合同系双方于改制背景下所签,故改制期间政府部门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作出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也应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企业公司制改有关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内部职工在未付清股金时,不享有分红权,故***、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因未足额向华南信息公司支付转让股金,依该规定无分取红利之权利。事实上,***、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也从未分取公司红利,即无资产收益权。华南信息公司作为广州华南华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未举证证实***、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事实上享有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等权益,故华南信息公司在***、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情形下,实际仅转让了股东身份权,对于股权其他权益事实上予以了保留。尽管华南信息公司、***、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双方于2007年11月8日达成了***、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向华南信息公司分期付清股权转让款以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协议,但是在该付款协议未履行完毕之前,***、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仍无法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故华南信息公司事实上也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
综上,华南信息公司、***、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均未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华南信息公司请求***、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的诉请,实际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以及资金占用费的合同义务,那么华南信息公司必须将所保留的股权其他权益转让给华南信息公司享有。但,现因该公司已经对员工进行解散,待进入清算程序,公司面临解散,故即便***、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而事实上已无法获得合理之对价,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基于华南信息公司所负义务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故***、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有权拒绝华南信息公司的继续履约请求,一审法院对华南信息公司要求***、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进行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以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请予以驳回。至于在合同不能履行之后的双方之法律责任,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案件不予处理,双方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华南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890元,由华南信息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应否向华南信息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
经查,案涉《广州华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协议》为股权转让协议,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说理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予赘述。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梁杰章以受华南信息公司欺诈为由主张上述合同无效、陈黎明以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撤销上述合同,经审查,梁杰章、陈黎明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对梁杰章、陈黎明的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权利包括身份权、参与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而本案中,***、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仅取得了股东身份权,未享有参与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其他权益。事实上,华南信息公司作为广州华南华智信微系统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亦未能举证证实***、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事实上享有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等权益。故华南信息公司在***、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仅转让了股东身份权,对其他权益进行了保留,华南信息公司也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鉴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系双务有偿合同,而双方均未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华南信息公司要求***、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支付转让余款即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华南信息公司有义务将所保留的其他权益转让给***、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所有。但因华南信息公司已面临解散,事实上已不能履行所负义务,故***、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有权拒绝华南信息公司的继续履约请求。因此,本院对华南信息公司要求***、梁杰章、陈黎明、麦国泉、***、孙国钧、游开锦、陈菊英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华南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43元,由上诉人广州华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东劲
审判员  陈舒舒
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楚文萃
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