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1887号
原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阳光大道阳光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鑫轩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B座9层4-5室企优宝孵化器A区2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龙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丁地块星汇君泊S幢B2**16层11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鑫金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鑫轩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金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3月20日,原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50元,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