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8155号之一
原告:厦门沛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翔安东路2889号217室之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梓涵,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阳光大道阳光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青城华府G6-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沛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