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21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阳光大道阳光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5民初8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依法通知上诉人***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到期后,本院未收到上诉人***缴纳的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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