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75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环河西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阳光大道阳光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鼎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6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亚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成 审 判 员 叶 钧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