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奔腾工程有限公司)、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1民监2号
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与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浙杭商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6月1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以义公函【2018】111号函致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称,该局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施荣昌等人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罪一案中,发现施荣昌在2012年5月17日以华丰公司名义起诉奔腾公司不当得利400万元纠纷一案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隐匿重要书证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认为原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与该局查明的事实有出入。2018年9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民(行)监【2018】33010000191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寿凯迎 审判员  张喜妹 审判员  寿俊峰
书记员  郑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