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执恢461号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60190783B,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街新村三马路东莹小区4幢1号第2层。
法定代表人:施荣贵。
被执行人: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16143357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126号6楼。
法定代表人:王慧娜。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奔腾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2012)杭富商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3月25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浙01民再23号民事裁定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杭富执民字第1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 晗
审 判 员 吴江龙
审 判 员 俞添景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