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执59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金华市环球商务大厦A座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福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舟山工业生产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176588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康市福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梅垄工业生产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8442009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中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49098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永康市舟山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舟山二村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1474383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三马***住宅区4幢1号第2层,组织机构代码:7601907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住武义县。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福临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福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中豪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舟山五金厂、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一方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84执59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