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122执3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永康市三马路东莹小区4幢1号第2层。
法定代表人:施荣贵。
*有火依据丽水缙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2民初326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浙1122执334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华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