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4执恢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万寿。
法定代表人:张春。
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
法定代表人:陈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47,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待算),诉讼费2503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43元。因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以(2015)珠金法执字第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故本院以(2019)粤0404执恢114号案件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余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已多次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账户、车辆、工商股权等信息,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址实地调查,该企业已停业停产。
四、原案的执行过程中,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珠海市××灶镇××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于2017年委托广东正拓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23,925,685元。但由于当时本院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措施属于轮候查封,不具有处置权,故无法处理。现本院(2019)粤0404执恢114号执行案件的查封不动产措施已变更为第一顺位查封。
五、经执行查控,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34宗,案件债务高达21,686,413.5元。另,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不动产登记上设置了4项抵押权,顺序分别为:1.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债务人余伟兰,债权数额500万元;2.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债务人陈余,债权数额500万元;3.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债务人陈余,债权数额16,511,679元;4.抵押权人余伟兰,债务人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数额4500万元。
综上,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大量债务纠纷,债务金额高达93,198,092.5元。而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仅有其名下的不动产可供执行,且2017年的评估价仅为23,925,685元,远低于债务金额。虽然上述评估价值系2017年作出,但土地价值至今未有明显提高,相较于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被执行人仍然属于资不抵债。被执行人现已停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现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执行案件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王代琤